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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控股股东设立营销公司被下发监管函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控股股东)成立营销公司一事,被多家媒体相互报道转载,影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控股股东)成立营销公司一事,被多家媒体相互报道转载,影响范围甚广,公司股价也一路下滑。
5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58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根据相关要求, 多篇媒体报道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控股股东)成立营销公司一事,投资者对此也比较关注。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投资者关注,控股股东成立营销公司并全资控股情况下,是否拟全盘直销经营上市公司的茅台酒配额,是否可能形成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就此,请公司控股股东说明在集团层面成立营销公司的主要考虑、拟开展的商业活动及具体经营模式、是否有经营上市公司茅台酒的计划。 请公司控股股东说明是否已就茅台酒销售有关事项与上市公司进行沟通洽谈,是否已形成相应方案计划。如是,请说明具体安排。 公司定期报告显示,公司营销网络布局正经历调整,经销商数量有所削减。请公司说明,上市公司营销渠道建设的具体规划安排,以及本次控股股东成立营销公司与公司前述“营销体制调整”之间的关系;并区 分集团营销渠道、公司自身直销渠道和经销商渠道等,说明未来年度内公司对茅台酒各类销售渠道投放的计划。 请公司说明与集团营销公司之间是否可能新增关联交易,以及需相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是,请进一步披露交易类型、预计交易量、交易金额、定价原则和依据、与第三方客户之间交易定价的差异(如有)及原因,并审慎评估新增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经营与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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