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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腾讯被罚:互联网收购案被事后追查 官方建议企业自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12月14日消息,对阿里巴巴收购银泰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分别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50万元系顶格处罚。这也是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VIE结构企业违法实施集中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企业采用VIE架构突破反垄断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张江莉对南都记者表示,“VIE”是可变利益实体的缩写(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结构或者称VIE架构,属于“协议控制”,即不通过股权控制实际运营公司,而通过签订各种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及财务的合并。
据总局反垄断局介绍,此次公布的三起案件都涉及到协议控制架构(VIE)情形。其中既有被调查的经营者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情形,也有目标公司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情形。
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现行反垄断法并未明确规定VIE架构的经营者是否需要申报以及其营业额如何计算的问题,这使得VIE架构公司往往选择不进行申报。
东北财经大学教授于左认为,“部分大型企业搭建VIE架构旨在变相突破反垄断现有规定。”
张江莉表示,正是因为VIE结构的存在既有规避政府管制之嫌,但又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现实的好处,因此在执法实践上,相关部门机关对采取VIE结构的投资者保持沉默而又矛盾的态度。
VIE架构是否合法?在反垄断法适用性上存疑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认为,此前针对VIE架构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存在难点,主要源于VIE架构在法律合法性、反垄断法适用性上的争议——“VIE架构是否合法?如果批准VIE架构企业并购案是否会为外国投资者规避准入限制另辟蹊径?大量应申报未申报的案件该怎么处理?”
在刘旭看来,这三起处罚决定相当于确认了VIE架构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虽然企业因未依法申报被处罚了,但并购行为本身被批准了。换言之,VIE架构企业在中国是合法的,可以进行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会也会依法进行审查,那么其法律风险实际上是消除了。”
但也有学者提出,尽管《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已将VIE架构企业纳入反垄断执法范围,但并不代表承认其合法性。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VIE架构企业的合法性一直没有明确,只是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涉及VIE架构需要纳入审查范围。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正平进一步说到,正因为如果从反垄断角度放行涉及VIE架构类型的交易,可能会被解读或误读为认可VIE架构本身的合法性,鉴于协议控制本身属于外商投资监管的灰色领域,所以此前执法部门对受理涉及VIE架构的申报就相对谨慎。
总局建议:平台企业自查,系统梳理之前的并购行为
12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VIE结构不是互联网企业规避经营者集中监管的理由。同时强调,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无论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涉及协议控制架构,均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畴,在实施前应当依法申报,未经申报批准,不得实施集中。
早在今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已审查并无条件批准涉及VIE结构的明察哲刚与环胜信息新设合营企业案,从反垄断审核层面上明确了VIE架构企业实施经营者集中也需要申报。
此前“双十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同样释出希望企业加强自查与自主申报的信号,要求企业自行梳理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情况。
三起案例发布后,有学者对其他VIE架构企业主动申报或补报案件持乐观态度,但也有人认为,由于受理VIE架构申报的案例鲜少,企业更多对申报持观望态度。
南都记者注意到,当天在答记者问时,市场监管总局还透露,正在依法审查虎牙和斗鱼合并等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
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丽勇认为,一些互联网企业此前还在观望等待互联网反垄断指南发布后再申报,但总局公布的这三起案例表明,有可能对以往互联网企业未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进行倒查。
翟巍认为,此前已经完成的互联网并购案或许会遭遇“回溯性调查”。
在回应媒体提问时,市场监管总局强调,依法加大力度审查,防止企业借助并购形成垄断,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阻碍创新。同时建议,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对之前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系统梳理,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