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头条
绿通科技IPO纠纷引爆质量问题毛利率下滑依赖境外客户商标混用内控成忧
绿通科技成立于2004年,根据产品用途的不同主要生产高尔夫球车、观光车、电动巡逻车、电动货车等系列,高尔夫球车为公司核心产品。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通科技”)成立于2004年,根据产品用途的不同主要生产高尔夫球车、观光车、电动巡逻车、电动货车等系列,高尔夫球车为公司核心产品。
绿通科技报告期研发费用为1485.06万元、1774.96万元、3355.05 万元,3年合计研发费用为6615.17万元,截至2021年末,绿通科技拥有专利 43 项,仅1项发明专利申请日期为2012年3月,10年无新增。
绿通科技存在多起因客户为支付货款而引发纠纷,并因此还爆出质量问题,报告期大笔分红又伸手向资本市场补流存合理性。
存两起未了结诉讼 多起货款纠纷爆出质量问题
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绿通科技涉及的重大诉讼如下:
1,2019年12月,绿通科技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皮内拉斯县就 SMARTCART ELECTRIC VEHICLES LLC(以下简称“SMARTCART”)的合同违约事项进行起诉。2020年6月,佛罗里达州皮内拉斯县第六司法法院判决绿通科技在与 SMARTCART 的合同纠纷中胜诉。
最终判决,SMARTCART 应赔偿绿通科技共计 420,132.02 美元。因 SMARTCART 经营不善,上述款项尚未收回,发行人已核销该款项。
2,2020年11月,绿通科技将江苏艾鑫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鑫科公司”)作为被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绿通科技诉称,向艾鑫科公司采购的锂电池共出现了14组故障,艾鑫科公司并未依约履行质保期义务,构成违约。
判定艾鑫科公司向发行人退还货款28.23万元、赔偿发行人运费损失0.17 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3,除上述两起诉讼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2022年7月),发行人存在2项尚未了结的金额在 50 万元 以上的诉讼,具体如下;
(1)绿通科技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诉讼情况 2021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将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恒乾”)作为被告,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海南恒乾向绿通科技支付货款2,093,110.70元及违约金 1,227.77元。
绿通科技诉称,根据海南恒乾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系统提交的订货清单履行了供货义务,货款共计2,093,110.7元,并依约向海南恒乾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海南恒乾并未及时付款,经发行人多次催促仍拖延给付,构成违约。
2021年10月9日,该案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发行人与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诉讼情况 2021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将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乾”)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广州恒乾向绿通科技支付货款 895,153.78 元及违约金 1,316.77 元。
绿通科技诉称,按照广州恒乾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系统提交的订货清单内容按时供货,并运送至广州恒乾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后,发行人根据广州恒乾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系统提交的订货清单履行了供货义务,货款共计 895,153.78 元,并依约向广州恒乾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广州恒乾并未及时付款,经发行人多次催促仍拖延给付,构成违约。
除招股书披露上述诉讼外,绿通科技报告期还存在多起诉讼,据中国判决文书显示2020年9月发布与云南东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绿通科技称东易公司尚欠货款11.14万元未付,2020年3月发布与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绿通科技称云南捷泰未支付货款47.75万元。
2019年5月与三沙江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起均为未收到支付款项纠纷。
那么为什么这么多起诉讼涉及到的都是未收到款项纠结呢?云南捷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据有关江鹏旅游称购买22辆有关车辆,货款合计68.22万元,已经支付95%货款,而质保期内存在三辆电瓶车反复发生故障,得不到最基本的维修保障,绿通公司不具备售后服务的基本能力,给江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最终被反诉判决绿通科技返还江鹏旅游货款3.47万元,以及赔偿江鹏旅游经济损失2万元。
毛利率下滑依赖境外客户 左手分红右手募资补流
2019年至2021年,绿通科技营业收入4.18亿元、5.58亿元及10.17亿元,净利润为4853.56万元、5212.86万元及12723.78万元。
报告期绿通科技综合毛利率为29.86%、26.78%和24.60%,呈现下滑趋势。
绿通科技核心产品为高尔夫球车占比营业收入为49.07%、66.20%、77.59%。
2019年至2021年,绿通科技对ODM客户(非自有品牌贴牌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1.92亿元、3.69亿元及8.03亿元,占当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90%、66.25%及79.08%,集中度逐年增加。
绿通科技境外销售主要采用 ODM 模式。公司不通过中间商环节,采用买断式销售的方式,按客户需求设计开发或自主研发产品,向海外品牌商直接销售公司产品。大部分ODM客户(主要是美国客户)需在当地采购电池等部件,再进行组装、个性化改装后 对外销售。其销售的方式、定价和售后服务均由品牌商自行负责。
绿通科技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2.56亿元、4.21亿元及8.74亿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1.37%、75.55%及86.08%,2020年、2021年境外收入分别同比增长64.25%、107.68%。
其中报告期内,绿通科技源自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0亿元、2.84亿元及6.63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6.42%、51.09%及65.34%。
公司销往美国的高尔夫球车整车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02亿元、2.78亿元及6.31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52%、49.85%及62.16%。
美国市场系公司重要的境外销售市场,如果美国继续实施贸 易保护政策,将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共40,494.96万元,其中27,912.65万元用于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5546.3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036.01万元用于信息化建设项目、40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需注意的是绿通科技报告期现金分红2438.94万元、1258.59万元及3146.63万元,合计分红金额为6844.16万元,本次又募集资金4000万元资金补流。
大额分红同时也遭管理层关注质疑,要求说明是否存在通过现金分红调节利润、支付员工薪酬、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上市前进行大额分红后利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性的合理性,是否损害新股东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绿通科技报告期研发费用为1485.06万元、1774.96万元、3355.05 万元,3年合计研发费用为6615.17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绿通科技拥有专利43项,仅1项发明专利申请日期为2012年3月,也就是说公司发明专利不仅少而且10年无新增,公司核心技术存疑。
股权变动存疑或存利益输送
本次发行前,绿通科技实际控制人张志江直接控制公司41.29%的股份,通过富腾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15%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2.44%的股份。张志江的配偶骆笑英直接持有公司0.61%的股份,系张志江的一致行动人。
绿通科技于2004年2月由张志江、何荣浩共同共同出资设立,张志江、何荣浩分别以货币出资64万元、16万元设立绿通有限,并于2016年2月完成股改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据悉2015年12月,也就是股改前恒鼎投资以5.29元出资额对应1元注册资本,向绿通科技增加注册资本377.94 万元;
2017年2月,叁道资本、珠海华尚、陈乙玲、何志钊等以7.3元出资额对应1元注册资本,向绿通科技增加注册资本342万元。
2018年3月,绿通科技股票新三板终止挂牌前,也就是1月24日,绿通科技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次定向发行股票599.99万股,发行价格 7.50 元/股,中广投资以1000万元认购133.33 万股;创钰铭泰以500万元认购66.67 万股;赫涛以675万元认购90万股;郑钟南以2325万元认购310万股。
2018年3月,张志江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赫涛、廖健和拓弘投资,转让价格7.6 元/股;
2018年5月,恒鼎投资、叁道资本、珠海华尚、 陈乙玲、王晓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铭晨、赫涛和廖健,富腾投资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创钰铭汇,转让价格7.6 元/股。
2018年9月,郑钟南将其持有的310万股份以8.14 元/股或 8.1 元/股,分别转让给创钰铭晨和创钰凯越,
对此绿通科技股票即将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转让时,仍进行定向股票发行引入赫涛等投资者的原因、合理性引起管理层质疑,还有同时期郑钟南认购绿通科技股票后8个月后又做出转让,其定价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为过桥性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公司回复称2015年末、2016 年末,公司因建造厂房、产销规模持续扩大导致资金紧张而向东莞银行等借款,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引入投资者募集资金以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绿通科技增在2017年11月发行股票不超过 666.67万股,取得募集资金5000万元,其中35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1500万元资金补流。
也就是绿通科技取得资金后不足3月,在终止挂牌前又募资约4500万元,另外绿通科技股权转让价格由2018年7.50元/股,2019年7月11.20元/股至2020年12月5.6元/股,2020年价格不及2019年一半是否存合理性呢。

商标混用内控成忧
据披露绿通科技人第一大 ODM 客户 LVTONG USA GOLF CARS,LLC 为海外品牌商,其公司“LVTONG”字样与绿通科技英文名称出现重合。
在上述问询中该有关LVTONG商标重合情况遭管理层质疑,询问名称中使用发行人商标的原因,其采购后是否直接对外销售发行人的产品并以绿通品牌销售,结合发行人与其合作的具体内容说明其实质是否为境外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商号、商标混用的情形或相关纠纷。
而绿通科技回复却是使用生产厂家信息“LVTONG”字样是其业务经营的需要和使用生产厂家信息字样符合品牌商股东的经营习惯。
绿通科技称LVTONG USA主要从事与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其公司名称中包含 LVTONG 字样主要是为了宣传生产厂家信息,有利于推广产品销售,赢得客户信任。LVTONG USA 采购公司产品并进行组装、改装后以“Advanced EV”的品牌对外销售,“Advanced EV”属于 LVTONG USA公司的品牌,并非发行人品牌,LVTONG USA 不存在以绿通的品牌进行对外销售的情况。
由此说来居然LVTONG USA 销售产品不能称为绿通科技公司品牌,那么怎么还能出现商标重合的情况呢?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外,绿通科技还有24家境内经销商也用“绿通”二字作为其商号,例如广州五羊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绿通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三亚绿通电瓶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
报告期内,公司对名称中带有“绿通”的客户平均销售价格与对名称中不带有“绿通”的客户平均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价格分别为-1,381.38 元、-2,181.72 元和320.76 元,差异率分别为-4.00%、-5.64%和 0.85%。
报告期内,公司名称中带有“绿通”商号的客户收入占内销总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24.16%、26.65%和22.32%,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03%、 10.30%和5.46%。
虽然公司回复称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因 LVTONG USA使用 “LVTONG”作为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投诉,LVTONG USA 与发行人不存在商号、商标混用相关纠纷。以及未收到消费者因经销商使用“绿 通”作为企业名称或因经销商在对外销售产品过程中使用“绿通”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投诉。
那后期是否会存在此类纠纷,商标共用是否会给公司带来其他风险?
绿通科技报告期研发费用为1485.06万元、1774.96万元、3355.05 万元,3年合计研发费用为6615.17万元,截至2021年末,绿通科技拥有专利 43 项,仅1项发明专利申请日期为2012年3月,10年无新增。
绿通科技存在多起因客户为支付货款而引发纠纷,并因此还爆出质量问题,报告期大笔分红又伸手向资本市场补流存合理性。
存两起未了结诉讼 多起货款纠纷爆出质量问题
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绿通科技涉及的重大诉讼如下:
1,2019年12月,绿通科技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皮内拉斯县就 SMARTCART ELECTRIC VEHICLES LLC(以下简称“SMARTCART”)的合同违约事项进行起诉。2020年6月,佛罗里达州皮内拉斯县第六司法法院判决绿通科技在与 SMARTCART 的合同纠纷中胜诉。
最终判决,SMARTCART 应赔偿绿通科技共计 420,132.02 美元。因 SMARTCART 经营不善,上述款项尚未收回,发行人已核销该款项。
2,2020年11月,绿通科技将江苏艾鑫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鑫科公司”)作为被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绿通科技诉称,向艾鑫科公司采购的锂电池共出现了14组故障,艾鑫科公司并未依约履行质保期义务,构成违约。
判定艾鑫科公司向发行人退还货款28.23万元、赔偿发行人运费损失0.17 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3,除上述两起诉讼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2022年7月),发行人存在2项尚未了结的金额在 50 万元 以上的诉讼,具体如下;
(1)绿通科技与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诉讼情况 2021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将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恒乾”)作为被告,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海南恒乾向绿通科技支付货款2,093,110.70元及违约金 1,227.77元。
绿通科技诉称,根据海南恒乾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系统提交的订货清单履行了供货义务,货款共计2,093,110.7元,并依约向海南恒乾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海南恒乾并未及时付款,经发行人多次催促仍拖延给付,构成违约。
2021年10月9日,该案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发行人与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诉讼情况 2021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将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恒乾”)作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广州恒乾向绿通科技支付货款 895,153.78 元及违约金 1,316.77 元。
绿通科技诉称,按照广州恒乾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系统提交的订货清单内容按时供货,并运送至广州恒乾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后,发行人根据广州恒乾在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系统提交的订货清单履行了供货义务,货款共计 895,153.78 元,并依约向广州恒乾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广州恒乾并未及时付款,经发行人多次催促仍拖延给付,构成违约。
除招股书披露上述诉讼外,绿通科技报告期还存在多起诉讼,据中国判决文书显示2020年9月发布与云南东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绿通科技称东易公司尚欠货款11.14万元未付,2020年3月发布与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绿通科技称云南捷泰未支付货款47.75万元。
2019年5月与三沙江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起均为未收到支付款项纠纷。
那么为什么这么多起诉讼涉及到的都是未收到款项纠结呢?云南捷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据有关江鹏旅游称购买22辆有关车辆,货款合计68.22万元,已经支付95%货款,而质保期内存在三辆电瓶车反复发生故障,得不到最基本的维修保障,绿通公司不具备售后服务的基本能力,给江鹏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最终被反诉判决绿通科技返还江鹏旅游货款3.47万元,以及赔偿江鹏旅游经济损失2万元。
毛利率下滑依赖境外客户 左手分红右手募资补流
2019年至2021年,绿通科技营业收入4.18亿元、5.58亿元及10.17亿元,净利润为4853.56万元、5212.86万元及12723.78万元。
报告期绿通科技综合毛利率为29.86%、26.78%和24.60%,呈现下滑趋势。
绿通科技核心产品为高尔夫球车占比营业收入为49.07%、66.20%、77.59%。
2019年至2021年,绿通科技对ODM客户(非自有品牌贴牌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1.92亿元、3.69亿元及8.03亿元,占当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5.90%、66.25%及79.08%,集中度逐年增加。
绿通科技境外销售主要采用 ODM 模式。公司不通过中间商环节,采用买断式销售的方式,按客户需求设计开发或自主研发产品,向海外品牌商直接销售公司产品。大部分ODM客户(主要是美国客户)需在当地采购电池等部件,再进行组装、个性化改装后 对外销售。其销售的方式、定价和售后服务均由品牌商自行负责。
绿通科技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2.56亿元、4.21亿元及8.74亿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1.37%、75.55%及86.08%,2020年、2021年境外收入分别同比增长64.25%、107.68%。
其中报告期内,绿通科技源自美国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10亿元、2.84亿元及6.63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6.42%、51.09%及65.34%。
公司销往美国的高尔夫球车整车产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02亿元、2.78亿元及6.31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52%、49.85%及62.16%。
美国市场系公司重要的境外销售市场,如果美国继续实施贸 易保护政策,将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共40,494.96万元,其中27,912.65万元用于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5546.30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036.01万元用于信息化建设项目、40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需注意的是绿通科技报告期现金分红2438.94万元、1258.59万元及3146.63万元,合计分红金额为6844.16万元,本次又募集资金4000万元资金补流。
大额分红同时也遭管理层关注质疑,要求说明是否存在通过现金分红调节利润、支付员工薪酬、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上市前进行大额分红后利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性的合理性,是否损害新股东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绿通科技报告期研发费用为1485.06万元、1774.96万元、3355.05 万元,3年合计研发费用为6615.17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绿通科技拥有专利43项,仅1项发明专利申请日期为2012年3月,也就是说公司发明专利不仅少而且10年无新增,公司核心技术存疑。
股权变动存疑或存利益输送
本次发行前,绿通科技实际控制人张志江直接控制公司41.29%的股份,通过富腾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15%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42.44%的股份。张志江的配偶骆笑英直接持有公司0.61%的股份,系张志江的一致行动人。
绿通科技于2004年2月由张志江、何荣浩共同共同出资设立,张志江、何荣浩分别以货币出资64万元、16万元设立绿通有限,并于2016年2月完成股改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据悉2015年12月,也就是股改前恒鼎投资以5.29元出资额对应1元注册资本,向绿通科技增加注册资本377.94 万元;
2017年2月,叁道资本、珠海华尚、陈乙玲、何志钊等以7.3元出资额对应1元注册资本,向绿通科技增加注册资本342万元。
2018年3月,绿通科技股票新三板终止挂牌前,也就是1月24日,绿通科技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本次定向发行股票599.99万股,发行价格 7.50 元/股,中广投资以1000万元认购133.33 万股;创钰铭泰以500万元认购66.67 万股;赫涛以675万元认购90万股;郑钟南以2325万元认购310万股。
2018年3月,张志江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赫涛、廖健和拓弘投资,转让价格7.6 元/股;
2018年5月,恒鼎投资、叁道资本、珠海华尚、 陈乙玲、王晓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创钰铭恒、创钰铭汇、创钰铭晨、赫涛和廖健,富腾投资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创钰铭汇,转让价格7.6 元/股。
2018年9月,郑钟南将其持有的310万股份以8.14 元/股或 8.1 元/股,分别转让给创钰铭晨和创钰凯越,
对此绿通科技股票即将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转让时,仍进行定向股票发行引入赫涛等投资者的原因、合理性引起管理层质疑,还有同时期郑钟南认购绿通科技股票后8个月后又做出转让,其定价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为过桥性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公司回复称2015年末、2016 年末,公司因建造厂房、产销规模持续扩大导致资金紧张而向东莞银行等借款,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引入投资者募集资金以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绿通科技增在2017年11月发行股票不超过 666.67万股,取得募集资金5000万元,其中35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1500万元资金补流。
也就是绿通科技取得资金后不足3月,在终止挂牌前又募资约4500万元,另外绿通科技股权转让价格由2018年7.50元/股,2019年7月11.20元/股至2020年12月5.6元/股,2020年价格不及2019年一半是否存合理性呢。

商标混用内控成忧
据披露绿通科技人第一大 ODM 客户 LVTONG USA GOLF CARS,LLC 为海外品牌商,其公司“LVTONG”字样与绿通科技英文名称出现重合。
在上述问询中该有关LVTONG商标重合情况遭管理层质疑,询问名称中使用发行人商标的原因,其采购后是否直接对外销售发行人的产品并以绿通品牌销售,结合发行人与其合作的具体内容说明其实质是否为境外经销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商号、商标混用的情形或相关纠纷。
而绿通科技回复却是使用生产厂家信息“LVTONG”字样是其业务经营的需要和使用生产厂家信息字样符合品牌商股东的经营习惯。
绿通科技称LVTONG USA主要从事与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其公司名称中包含 LVTONG 字样主要是为了宣传生产厂家信息,有利于推广产品销售,赢得客户信任。LVTONG USA 采购公司产品并进行组装、改装后以“Advanced EV”的品牌对外销售,“Advanced EV”属于 LVTONG USA公司的品牌,并非发行人品牌,LVTONG USA 不存在以绿通的品牌进行对外销售的情况。
由此说来居然LVTONG USA 销售产品不能称为绿通科技公司品牌,那么怎么还能出现商标重合的情况呢?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外,绿通科技还有24家境内经销商也用“绿通”二字作为其商号,例如广州五羊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绿通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三亚绿通电瓶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
报告期内,公司对名称中带有“绿通”的客户平均销售价格与对名称中不带有“绿通”的客户平均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价格分别为-1,381.38 元、-2,181.72 元和320.76 元,差异率分别为-4.00%、-5.64%和 0.85%。
报告期内,公司名称中带有“绿通”商号的客户收入占内销总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24.16%、26.65%和22.32%,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03%、 10.30%和5.46%。
虽然公司回复称目前未收到消费者因 LVTONG USA使用 “LVTONG”作为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投诉,LVTONG USA 与发行人不存在商号、商标混用相关纠纷。以及未收到消费者因经销商使用“绿 通”作为企业名称或因经销商在对外销售产品过程中使用“绿通”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投诉。
那后期是否会存在此类纠纷,商标共用是否会给公司带来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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